江津劳动局1993年调动我回来,现在居然不管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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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4 01: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1981年由学校分配参加省级国企工作,属于全民正式职工。1993年原江津市劳动局为了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把我用调动的形式从陕西省“市级国企”合理流动到江津德感原“实业公司”做技术工作,调动手续齐全。劳动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第五条技术工人合理流动的形式是:(一)调动(二)招聘;(三)借调(四)实行劳务承包、技术咨询;(五)有关方面协商同意的其他形式。第八条技术工人要求流动的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除调动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流动,技术工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应签订合同,对流动形式、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劳保待遇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确定。并报送双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合理流动的技术工人。属于单位同意调动的,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身份,需要再次流动时,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还可以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技术工人。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送劳动人事部备案。根据以上几条可以确定,1)我是属于组织正常调动的。2)调动的形式不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属于单位同意调动的,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身份,需要再次流动时,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还可以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中并没有规定没有再次调动的就失去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身份)。4)我是没有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技术工人。5)我的人事档案根据“江津市技术工人交流协议书”的规定由江津劳动局保管。6)我不知道有没有“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我查阅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当时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内容是:(“同意将国企技术职工调入乡镇企业工作,职工人事档案由劳动局保管,工资由乡镇企业按不低于公司平均工作给付,“三险”由乡镇企业出钱,交由劳动局按单位形式交。一切福利待遇,工资定级由劳动局负责给,期限为两年。如果产生效益,劳动局可以参加公司分红。)河南省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是调动人的档案放在乡镇企业局,不受编制的限制。根据以上条款和事实,1993年,我的劳动关系在江津劳动局,而不在“乡企”。理由:1)国家规定在所有企业工作的职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劳动人事部规定的不用和乡企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2)我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在劳动局。3)福利、待遇也在劳动局。所以现在江津人社局现在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把我定性为“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以把我的档案转给“乡企”,并且叫我尽快到聚英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这是我向“阳光江津”投诉的内容,但是江津人社局居然不管,还违法的把我的人事档案转给乡企,我要怎样做才能确定我的身份,关键是1993年我的身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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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1: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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